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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外出旅遊,「醜話」說在前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Babs6847    時間: 2010-2-15 05:53     標題: 外出旅遊,「醜話」說在前

出境游、滑雪游、短線游……隨著新年臨近,很多市民開始計劃出遊。

    然而記者從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瞭解到:每年節後,旅遊消費方面的投訴都會大幅增長,其中景點被隨意削減、時間「縮水」、購物上當、住宿就餐質量差等是投訴重點。

    (上海)市消保委提醒消費者:外出旅遊時,選擇旅行社千萬不能被「超低價」迷惑。要事先瞭解旅行社的資質、經營範圍及提供服務的真實情況。

    出行前,一定要「醜話說在前頭」,和旅行社認真簽訂旅行合同。對旅行日程安排、路線、價格、交通工具、住宿和就餐標準、購物次數與時間及違約責任等用書面形式予以確定。

    在旅行過程中,如果旅行社出現違約行為,消費者要注意及時保留有效證據,以便日後依法投訴和維權。

  案例一 未簽合同,遭遇車禍難索賠

  王女士一家三口和朋友打算一起去九寨溝度假。為省錢,他們沒有參加上海的旅行社的組團,而是托浦東一家旅行社的朋友周先生幫忙,直接聯繫了四川的九寨溝旅行社。一番討價還價後,雙方口頭「成交」,沒有簽訂書面合同,也沒有購買保險。

  在九寨溝旅遊期間,王女士一行遭遇車禍,一行14人全部受傷。回滬後,王女士多次要求浦東這家旅行社賠償醫療費用,均遭拒絕。無奈,她將這家旅行社告上法庭。法院審理後認為,王女士與被告旅行社既未簽訂書面合同,也未書面或口頭約定旅程景點、供應標準、團費總價等具體條款,雙方沒有旅遊合同關係,遂判決浦東這家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。

  案例二 約定不明,晚班機變「午班機」

  李先生一家去青島旅行,和旅行社簽訂合同,約定8月5日出發,8月7日回滬。但因簽合同時回程機票時間還不能確定,因此只能大致約定回程是「晚班機」。

  到青島後,李先生一行才被告知,回程機票是7日15時55分的航班。由於時間倉促,致使他們無法去嶗山遊玩。李先生等認為,由於旅行社違約,他們以後不得不再次去青島,於是起訴要求旅行社賠償來回機票費用的一半,共計4880元。

    法院審理後認為:儘管雙方簽訂了合同,但未約定具體回程時間,致使晚班機變成「午班機」,影響行程。但李先生所稱的損失尚未產生,因此要求賠償來回機票費用的一半缺乏合理性。最終法院判令旅行社償付李先生等人800元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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